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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1 17:2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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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内聚集性疫情点多、面广、频发,我省泉州、厦门、福州等地相继出现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阻断疫情传播风险,切实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和身 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全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现通告如下:
来浦返浦及在浦人员严格执行本地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严禁违反相关规定,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对责任人员予以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凡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核酸)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等预防、控制措施,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引发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二、伪造、编造、提供虚假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的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的;
三、偷越国(边)境造成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
四、按政府要求,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等聚集性文体活动的;
五、进出车站、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医院、商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封闭式管理措施的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地区,拒不执行依法实施的新冠肺炎防控措施,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拒不执行人员登记、身份核查、体温监测、健康码查验、车辆检查、中高风险地区车辆和人员劝返等依法实施的疫情防控措施的;
六、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的;
七、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故意伤害或者采取暴力以及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的;
九、假借疫情防控、救治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科研机构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或者假冒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的;
十一、假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名义,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或者哄抢公私财物,对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的;
十二、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拒不执行政府应急情况征用场所车辆等规定的;或者实施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公安机关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
警民同心,携手抗疫!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阻断疫情传播是每位公民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和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让我们携手并肩、共同努力,筑牢疫情防控的铜墙铁壁!
浦城县公安局 202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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