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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1 17: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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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与2015年期间,浦城某融资担保公司与该县农村信用社签订融资性担保合作协议,约定公司以其向信用社交纳的保证金为贷款人提供连带担保的方式向信用社贷款。期间公司资金困难,公司股东胡某等3人经商议各自叫来亲戚朋友向信用社贷款或续贷,加大贷款额度,从信用社套取资金用于公司周转。为此,该担保公司为15人进行担保,向信用社办理了贷款,并让公司员工黄某伪造购销合同、定金收条等虚假贷款材料,由胡某等审查核实盖章,上报信用社骗取贷款。
而作为业务信贷员的连某未对15名借贷人的虚假贷款资料、贷款用途、经济状况、偿还能力和反担保人经济状况、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调查、审查,制作了与实际不符的贷款调查报告,向15名借贷人违法发放贷款共计1197万元。2020年6月,信用社进行专项审计计算,公司尚有1114万元的贷款未归还,扣除保证金,造成信用社近1041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案发后,连某自首。
作为银行信贷员,严格落实各项贷款管理制度,认真按照规定程序审批贷款,是应履行的工作职责。未履行好工作职责,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信贷员将被依法追责。最终,连某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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