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fjpclxw 于 2022-2-21 11:40 编辑
市应急管理局: 你局《关于提请审查批复浦城县“7·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南应急综〔2022〕10号)收悉。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性质认定、责任处理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二、请有关单位依照职责权限做好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追责工作,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防范整改措施,并将落实情况抄告市应急管理局。 三、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要组织开展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警醒和高度重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补齐短板弱项,精准发力防范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此复。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浦城县“7·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浦城县“7·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7月10日7时59分许,在浦城县205国道1883KM+800M路段发生一起重型厢式货车失控,越过中心双实线与对向轻型普通货车碰撞,造成4人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450万左右。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021年7月12日南平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浦城县政府、上海市奉贤区政府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浦城县“7·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 上海涵运物流有限公司 系沪DG0957重型厢式货车挂靠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肖塘路255弄10号2层,法定代表人:吕安琴,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9年11月20日,营业期限:2019年11月20日—2039年11月19日,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人工搬运服务,人工装卸服务,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停车场经营管理,汽车租赁,汽车销售,集装箱维修,汽车配件、制冷设备机械设备、塑料制品的批发、零售。名下约有104辆大型货车,属于“皮包公司”性质的企业,定期向挂靠货车收取挂靠、保险等费用,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严重落实不到位,伪造持证安全员聘用合同,实际无持证安全员参与公司管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挂而不管,未依照货运公司管理相关规定落实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签订安全协议,安全管理流于形式。 2. 临沂顺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系沪DG0957重型厢式货车年检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马厂湖镇房家村解放路与高升路交汇处往南3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张玲,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6年8月29日,营业期限:2016—08—29 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机动车检测(道路货运车辆三检合一),资质发证时间:2019年5月20日。2020年7月2日沪DG0957重型厢式货车在该公司进行机动车检测,检验结果为:合格,检验有效期止:2021年7月31日。 3. 嘉兴市物流园皖北汽修厂 皖北汽修厂属于无照无证经营,维修人员未持证上岗。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盛安路1338号,主要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该修理厂不是沪DG0957重型厢式货车定点维修企业。2021年肇事车辆沪DG0957重型厢式货车先后两次在该汽修厂进行维修,双方未签订维修保养书面协议和口头约定,两次维修分别是:5月24日更换第二轴右侧制动蹄铁座总承、制动气管、发动机水堵、接头等材料和防冻液、轮胎黄油;6月4日更换羊角总承、球头、摇臂螺母等配件,并进行了四轮定位。两次维修沪DG0957重型厢式货车均进行了路试,未发现异常。 经对肇事者、皖北汽修厂维修人员等进行调查询问及调取维修清单等,该汽修厂对沪DG0957重型厢式货车的两次维修后,均进行了路试,未发现车辆有异常情况,与发生事故时第三轴制动性能失效无因果关系,故嘉兴市物流园皖北汽修厂在本起事故中不负有责任。 (二)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1. 事故车辆情况 (1)沪DG0957重型厢式货车,车辆品牌:解放牌,车辆型号:CA5250XXYP63K1L6T3E4,行驶证载明车辆所有人:上海涵运物流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整备质量10.6吨,核定载质量14.27吨,总质量25吨,肇事时实载12.3吨。该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公司投保机动车责任强制险,保险期限2020年7月23日至2021年7月22日止;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保险期限2020年7月23日至2021年7月22日止。经《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综合查询系统》和《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该车近三年(2018年7月起)交通违法信息:违法共34条;其中违法禁令标志6起、违停车辆8起、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未按道行驶12起、未戴安全带2起、货车违规载人1起、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电话2起、疲劳驾驶1起、高速公路时速未达规定速度行驶1起、其它违法行为1起,4起未处理,未发现该车辆在南平地区有违法行为记录。事故发生时车辆行驶速约为62.35km/h ~ 67.2km/h。 根据《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天祥司〔2020〕车鉴字第163号)对车辆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的鉴定意见:沪DG0957重型厢式货车转向系统,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要求,但制动系统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要求,沪DG0957重型厢式货车,第一轴左轮制动软管在该轮制动状态下因外力撞击破裂,第二轴右侧轮制动间隙偏大,第三轴右侧轮制动失效,导致整车制动稳定性与制动力严重下降。 (2)赣ED1260轻型普通货车,车辆品牌:五菱牌,车辆型号:LZW1029SPFA,行驶证载明车辆所有人:姚明井,核定载客:5人,实载4人,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肇事时未载货。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万年支公司投保机动车责任强制险,保险期限2021年3月6日至2022年3月5日止;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保险期限2021年3月6日至2022年3月5日止。经《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综合查询系统》和《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近三年来(2018年7月起)交通违法信息:非现场违法共7条(均已处理),无现场违法。根据事故现场调查,赣ED1260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事故时未在路面留下制动拖印;事发路段监控视频画面范围内赣ED1260轻型普通货车车辆行驶距离太短,上述两点均不具备车速鉴定条件。 2. 驾驶人情况 (1)侯发龙,男,30岁,身份证号:******************,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店子镇下王河村36号,系沪DG0957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准驾车型B2,驾龄7年。经《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综合查询系统》和《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近三年交通违法、记分、事故处理及处理情况:2018年至2021年共有严重违法行为2起(分别记6分),一般违法行为7起,无记满12分记录,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0起,无记满12分记录,驾驶证状态:正常,无酒、毒驾嫌疑。 (2)姚明井,男,36岁,身份证号:******************,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洋口镇壶山村汪劫169号,系赣ED1260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准驾车型C1,驾龄6年,在事故中当场死亡。经《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综合查询系统》和《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近三年交通违法、记分、事故处理及处理情况:2018年至2021年共有严重违法行为1起(记6分),一般违法行为7起,无记满12分记录,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0起,无记满12分记录,驾驶证状态:正常,无酒、毒驾嫌疑。 (三)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1. 姚明井,男,36岁,系赣ED1260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身份证号:******************,在本事故中当场死亡。 2. 苏李英,女,35岁,系赣ED1260轻型普通货车后排乘员,身份证号:******************,在本事故中当场死亡。 3. 姚苏灵,女,4岁,系赣ED1260轻型普通货车后排乘员,身份证号:******************,在本事故中当场死亡。 4. 何官森,男,5岁,系赣ED1260轻型普通货车后排乘员,身份证号:******************,在本事故中当场死亡。 (四)事故路段及巡查情况 1. 事故现场路段情况。事故现场位于国道205线K1883+800处,该路段为国道205线五显岭隧道北洞口接线路段,起止点桩号为K1882+639—K1885+053,长度2.414公里。该路段呈南北走向,南往浦城方向,北往浙江江山市,东侧傍山,西侧临谷,沥青路面,设计速度40Km/h,属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共有7个弯道,最大半径600m,最小半径100m,最大纵坡7%,最小纵坡0.45%,直线段横坡为2%,超高最大横坡5%,路基宽度8.5m,路面宽度8.0m,双向两车道、施划有中心双黄实线,大型车辆限速60km/h,小型车辆限速70km/h。设有警告(村庄、交叉路口、急弯、连续下坡、慢行、黄慢闪灯)、禁令(停车让行、禁止向左转弯、禁止超车、限速、限高)、指示、指路、线形诱导及行车安全提醒等标志55面;道口示警柱7处/16根;钢筋混凝土护栏13处/1167米,A级波形钢护栏3处/210米;道路中间施划黄色标线单、双实线;道路两侧划有白色车行道边缘线;路面设有振荡标线20处,隧道口铺设彩色路面,事故路段路面干燥完好,标志设置规范,标线清晰。 G205线浦城段近5年货车通行量平均约35万辆次。G205线浦城县五显岭隧道至庙湾村道交叉口路段,因坡长、路陡、视线不良等,较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2016年被列入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2016年以来浦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持续通过人、车、路等方面对该路段开展综合治理。2016年-2020年期间浦城县政府及公路部门累计共投入约825万元,增设警告警示标志牌21面、线性诱导标志12面、钢筋混凝土护栏60米、振荡标线19处、人行横道线1处、黄慢闪灯14个、监控测速探头1个,施划标线1094.13平方米;五显岭隧道整治路面改造10144.7平方米、渗水裂缝处理2453.2米、检修道盖板修复100块、更换照明灯具107套、洞壁涂料25318.4平方米、轮廓标1054个、逃生标识52个、彩色防滑路面700平方米,以及安装猫眼道钉1502个等;交警部门查处交通违法136195起,交警、交通等部门建立联动协作工作机制,密切配合,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针对非法营运、超限超载、违章搭盖等各类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开展联合执法199次,查处非法营运车辆293辆次,超限车辆583辆次,拆除非公路标志牌819块、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构筑物132处约2900平方米,进一步改善205国道的交通出行环境。 事故发生后,浦城县政府组织各级相关部门增设五显岭隧道广播提示系统1套、LED通行信号灯系统1套、警示标志3面、钢筋砼护栏395米,路面加宽121㎡,施划标线797.7㎡、振荡标线350㎡,共投入约142.88万元。同时,通过县常委会、常务会明确该路段改造提升措施,加大对G205线浦城县五显岭隧道至庙湾村改造提升的资金投入,预计约3900万元。 2. 发生事故时天气状况。天气晴天,视线良好。 3. 交警部门执勤情况。按照勤务安排,7时55分九牧中队在省际公安检查站对过往的车辆显见性交通违法(重点违法:超载、超长、超高、超宽,改型等)和辑查布控系统预警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检查。8时02分时,接到过路群众报警,一辆上海牌照大货车在五显岭隧道至庙湾村长下坡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中队民警于08时04分向110指挥报告,并立即驱车前往事故现场,按照指示,开展事故现场保护和车辆管制工作。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7月10日07时59分许,侯发龙驾驶沪DG0957重型厢式货车,沿国道205线由浦城九牧镇往浙江方向行驶,行经205国道1883KM+800M路段,车辆失控,越过中心双实线与对向姚明井驾驶的赣ED1260轻型普通货车(内乘:苏李英、姚苏灵、何官森)碰撞后车辆继续向前行驶900米(至1882KM+900M),然后驶出路面碰撞路右外水泥电线杆、铲车及树木后侧翻至路右侧农田间,事故造成姚明井、苏李英、姚苏灵、何官森4人当场死亡及上述两车、水泥电线杆、铲车、绿化树损坏、农田作物损失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浦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九牧中队民警于8时4分到达事故现场维持秩序,浦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浦城县县医院“120”医护人员、应急救援部门(消防)于8时30分到达现场,立即展开施救工作,赣ED1260轻型普通货车受损严重,车上共有4人,经医生现场诊断已无生命体征。 同时,浦城县立即启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各组按照预案有序开展各项工作,指挥协调组:由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姚晖担任组长,公安局副局长赖永毅、交警大队吴金生、副大队长雷霁和九牧、盘亭派出所负责现场处置和指挥协调;救护抢险组:由九牧中队、事故处理中队当日值班民警及九牧、盘亭派出所负责抢险;现场维护疏导组:由九牧中队和九牧、盘亭派出所保护、警戒现场,应用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疏导现场周边道路交通,保证救护车辆、抢险车辆等有关车辆途经线路的交通畅通,协助抢险队快速撤除现场;事故调查组:由事故处理中队指挥负责事故处理的民警勘查事故现场,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寻找事故目击人,控制肇事驾驶人。 接报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傅仰余,南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原兼副市长、公安局局长)钟文龙,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负责人先后到达现场,指导开展事故现场调查工作。浦城县委书记沈晓文,县委副书记、代县长李江平,县委常委、党组副书记陈爱宾,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姚晖等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 浦城县安排专门工作组,认真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逝者身份确认等工作,积极协调善后赔偿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当事人侯发龙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货车上道路行驶,行经下坡路段,且未按照操作规范挂低速挡安全行驶,致使下坡时车辆失控,其违法过错行为与本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上海涵运物流有限公司,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严重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组织架构与实际不符,伪造持证安全员聘用合同,实际无持证安全员参与公司管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未依照货运公司管理相关规定落实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肇事司机侯发龙长期未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公司所属车辆和从业人员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未落实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未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协议,对车辆及驾驶人员挂而不管。 2. 上海市奉贤区交通委员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工作覆盖面不足,督促指导下属执法大队和交通运输管理中心联合开展普货运输企业事中事后的监管力度不够。 3. 上海市奉贤区交通运输管理中心,落实年审平台每月审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上海涵运物流有限公司未落实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的情况。 4. 浦城县交通运输局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不到位,治理五显岭隧道至庙湾村长下坡隐患路段不彻底。 5. 浦城县人民政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不到位,推动五显岭隧道至庙湾村长下坡隐患路段综合治理工作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浦城县“7·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有关人员处理建议 1. 侯发龙,沪DG0957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规定,违反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 吕安琴,上海涵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检查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对驾驶人员日常安全教育严重缺失,导致驾驶人守法意识、安全意识淡薄,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 吴长新,上海涵运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股东(监事),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检查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对驾驶人员日常安全教育严重缺失,导致驾驶人守法意识、安全意识淡薄,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事故有关单位处理建议 1. 上海涵运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公司对挂靠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混乱,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南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建议由上海市奉贤区应急管理局、交通委等有关部门采取纳入诚信体系联合惩戒“黑名单”等方式予以处理。 2. 浙江嘉兴市物流园皖北汽修厂。存在无照无证经营及维修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情况,建议交由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交通运输局依法取缔。(已依法取缔) 3. 上海市奉贤区交通委员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 上海市奉贤区交通运输管理中心,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 浦城县交通运输局,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浦城县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6. 浦城县人民政府,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向南平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讨并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认真查漏补缺,及时补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短板,切实肩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一)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浦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系列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结合浦城县实际情况,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严格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考核,将其作为有关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进一步提升农村、山区道路的安全水平。浦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山区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的提升,要针对该长下坡路段交通量大、重型车辆多以及不适应公路通行能力需求等情况,大力推进国道205线五显岭隧道至庙湾村路段改线工程。在未实施公路改线工程前,浦城县人民政府要加快车辆停车加水检查点、紧急停车道等安防设施建设,交通、交警等部门应加强路面巡查、检查和养护,依托沿线路面动态监测技术监控,开展公路科技治超非现场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确保道路通行安全。 (三)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路面执法管控力度。交警、交通等有关部门要继续强化路面交通秩序管控,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加大对各类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震慑力度。要对205等国道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特点进行专项研判,科学优化路面执勤警力部署,有效查处超速、违反规定时间和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提升路面执法管控工作成效。要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依托交警执法站、公路超限检测站等,严把进城、上下高速、过境“三关”,有效降低车辆通行量。 (四)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地要进一步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交通、交警等部门要推动将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的违法违规和安全生产事故信息进行共享交换,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增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生动力。要进一步严格执行道路运输企业退出制度,对安全管理混乱、车辆挂而不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后仍不达标的一律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
抄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 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市场监管局, 浦城县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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