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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套路深” 南平公布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首批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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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3 09:0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西 来自 江西赣州

大武夷新闻网消息,今年,我市市场监管部门重拳出击,查处了一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南平市市场监管局日前公布了首批案例。

宣传广告使用绝对化用语

6月2日,光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光泽县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张贴的广告内容含有“全国作文第一大品牌”“国内第一家自主研发动漫教程的作文品牌”“市场上最早的动画教学品牌”“最完善的教材体系”等宣传用语,其中“第一大、第一家、最早、最完善”属于绝对化用语,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由于当事人仅在某区域内发布,且案发后主动将含绝对化用语内容的广告撤除,尚未发现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根据有关规定可减轻处罚。光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000元。

培训业务未明码标价

6月8日,政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电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检查时,在其营业场所未发现公示相关培训业务收费情况。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规定,政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对培训业务明码标价,并处以3000元罚款。

利用格式条款侵权

6月9日,顺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县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使用的“课程体验券”上印有“最终解释权归顺昌某公司所有”字样,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经营者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构成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鉴于案发时尚未有学生凭此体验券报名新课程,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违法行为轻微,顺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

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6月19日,浦城县市场监管局在对浦城县某教育有限公司现场核查时发现,其于2017年制作的招生宣传册上印有“配备最尖端现代化的教学设备”字样,而当时该设备在浦城尚未普及使用,当事人也无法提供相关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规定,浦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80元。

违法作出保证性承诺

6月19日,浦城县市场监管局在检查浦城县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时发现,店内印发的广告单页上标注有“精确测评学生的知识掌握情况,学习效率提高5-10倍”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浦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850元。

未办理许可证还自卖自夸

7月29日,政和县市场监管局向该县某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下达了处罚决定书。

这家公司从事小初高校外辅导,未办理相关许可证。政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规定,抄告教育主管部门。当事人在户外广告中出现了“目前是闽北第一个性化培优辅导品牌的领袖”字样,而目前在官方或者权威的第三方的任何声明、数据中,未给任何民办学校“领袖”这一称号。该公司简介中还出现了“是南平地区和三明地区目前最大的教育集团”宣传内容。

当事人开展校外培训存在夸大自身声誉,发布虚假内容误导消费者,政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罚款7839元。(谢红灿 陈谦 王真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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