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环罚〔2021〕125号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浦城县九福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MA349P8C28 法定代表人:陈学斌 地址:浦城县九牧镇吴墩村源尾 浦城县九福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浦城县九牧镇吴墩村源尾的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环境问题:现场调阅你公司异位发酵床运行记录显示,该异位发酵床运行记录至记录到2021年6月17日,异位发酵床储液池底部有个排水孔洞,养殖废水可经过该孔洞流入厂区内雨水沟,并经集污池旁山涧流入厂区下方吴墩村旁沟渠,检查时该孔洞有养殖废水正在排放,在孔洞旁边发现有塑料袋和木棍可用来封堵。根据南平市浦城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浦环监〔2021〕140号)显示,你公司厂区下吴墩村旁沟渠水、你公司集污池旁山涧水及你公司发酵储液池底部孔洞外排水氨氮分别为4.41mg/L、19.8mg/L、648mg/L;化学需氧量分别为60mg/L、21mg/L、1315 mg/L。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021年7月14日,1份); 2.《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 (2021年7月14日,1份); 3.《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7月14日,3份,7月20日,1份); 4.南平市浦城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1份(浦环监〔2021〕140号); 5.现场照片数张。 5.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止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2021年9月7 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浦)环罚告〔2021〕14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听证或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第六条“裁量处罚金额计算1、计算公式:X=N+(M-N)×[(A-1)×(0.6+B)”,依法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9.84万元整,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综上,对你公司拟作出如下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19.84万元。; 2.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另行下文)。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工行延平支行 户 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帐 号:1406 0416 1120 0530 031 备 注 栏:闽南环罚〔2021〕125号(缴款时备注)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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