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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环罚〔2021〕114号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浦城县闽泰金属表面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7845058079
法定代表人:罗小
地址: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水北街镇太平村
浦城县闽泰金属表面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调查,2021年5月24日,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用于观察反应器处理效果的观察口阀门处接有一根白色塑料管道,该管道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同意直接接入废水总排口三角堰外部,反应器出水可通过该管道直接跳过综合调节、沉淀、压滤、砂滤活性炭过滤等污水处理工序直接外排。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1.《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021年5月24日,1份);2.《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 (2021年5月24日,1份);3.《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7月27日,7月30日,4份);4.南平市浦城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浦环监【2021】114号);5.营业执照照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7张等企业相关证明材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2021年8月25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浦)环罚告〔2021〕13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听证或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对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第六条“裁量处罚金额计算1、计算公式:X=N+(M-N)×[(A-1)/4]×(0.6+B)”依法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贰万柒仟陆佰元整的罚款,并责令企业立即拆除违法设置的排污口。综上,对你公司拟作出如下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陆佰元整(27600元)。;2.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另行下文)。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银行:工行延平支行户 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帐 号:1406 0416 1120 0530 031备 注 栏:闽南环罚〔2021〕114号(缴款时备注)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7日
来源:浦城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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