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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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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4 18:3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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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浦水罚字[2021]第6号
当事人:林秀华 性别:男出生年月:1969年04月08日;
地址:福建省浦城县富岭镇瑞安村上坞45号  你于2021年 07月28日在富岭镇员盘溪双坑村大头潭河段因涉嫌未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进行违法采砂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福建省防洪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停止其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现要求你:于2021年 9月14日(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浦城县支行县财政专户。逾期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限你于2021年 9月 14 日前履行行政处罚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水利局或者浦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浦城县人民法院起诉。

浦城县水利局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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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浦水罚字[2021]第5号
当事人:占金寿 性别:男出生年月:1948年10月18日
地址:福建省浦城县富岭镇泽溪村际下3号   
你于2021年 07月09日在富岭镇浮流溪泽潭村河段因涉嫌未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进行违法采砂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福建省防洪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停止其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现要求你:于2021年 8月31日(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浦城县支行县财政专户。逾期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限你于2021年 8月 31 日前履行行政处罚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水利局或者浦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浦城县人民法院起诉。

浦城县水利局
2021年8月16日

来源:浦城县水利局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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