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环罚〔2021〕106号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浦城县龙鑫畜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MA334P574Y 法定代表人:傅凤兰 地址:浦城县九牧镇蒋坑村杨家地 浦城县龙鑫畜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浦城县九牧镇蒋坑村杨家地的浦城县龙鑫畜牧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猪场下方的异位发酵床旁的雨水沟有一股黑色废水流出,该黑色废水混入雨水后从猪场正大门下方水泥管道流入猪场下方鱼塘旁边的小溪内,最后流入九牧溪。根据南平市浦城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浦环监〔2021〕133号)和(浦环监〔2021〕114号)显示,你公司异位发酵床旁的雨水沟以、大门外雨水沟及杨家坑1号桥下总磷分别为2.04mg/L、4.06mg/L、0.74mg/L;氨氮分别为11.7mg/L、20.0mg/L、1.86mg/L;化学需氧量分别为93mg/L、156mg/L、3.9 mg/L(CODMn)。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021年5月19日,1份); 2. 《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 (2021年6月2日,1份); 3.《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2021年6月2日)(1份); 4.南平市浦城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浦环监〔2021〕133号)和(浦环监〔2021〕114号);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的规定。 2021年8月5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浦)环罚告〔2021〕12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听证或陈述申辩。你公司在8月8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书,1、申辩你公司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应属轻微。2、申辩污水超标的源头不是你公司,或是其他公司造成。我局经过研究审核:1.你公司将养猪粪污喂鱼的行为与企业环评批复不符,且根据询问笔录体现,5月19日下大雨,你公司员工将水管移走,询问笔录和申辩书中的陈述不一致。2.根据监测站对九牧溪流域的监测报告显示,仅有你公司所在河段水质存在异常,且该河段仅有你公司一家企业,其它河段水质未发现异常。故不予采纳你公司的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第六条“裁量处罚金额计算1、计算公式:X=N+(M-N)×[(A-1)×(0.6+B)”,依法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肆仟伍佰元整,并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综上,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肆仟伍佰元整(204500元); 2.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另行下文)。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工行延平支行 户 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帐 号:1406 0416 1120 0530 031 备 注 栏:闽南环罚〔2021〕106号(缴款时备注)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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