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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市民: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之规定,不论采用何种动力装置驱动,具有三个车轮的车辆,除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或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均界定为“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依照机动三轮摩托车的规定管理,符合国家标准机动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必须上牌。无牌机动三轮车不得上路行;未经机动三轮车驾驶培训,取得机动三轮车驾驶证的,不得驾驶机动三轮车。 (一)符合上牌的三轮车,未报牌上路行驶的,查获后应按无牌无证处罚后,要求挂牌后方可放行。
(二)未上目录,不许上牌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不得上路行驶。
(三)违法载人载客,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完后,应移送交通运管部门处罚。
(四)驾驶三轮摩托车,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条款予以处罚。触及犯罪的,处罚后,并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位市民予以支持和积极配合。在8月20日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逾期未办理手续以及电动三轮车违法上路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将开展正三轮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
浦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宣)
来源:浦城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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