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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浦水罚字[2021]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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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3 17:3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西 来自 江西赣州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浦水罚字[2021]第2
当事人: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濠村乡溪口村村民委员会
地 址:濠村乡溪口村21-3号
法定代表人:吕贵友职务:濠村乡溪口村村主任
你于2021 129日在浦城县濠村乡溪口村河段因涉嫌未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进行违法采砂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福建省防洪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停止其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现要求你:
  2021427日(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浦城县支行县财政专户。逾期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限你于2021427日前履行行政处罚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水利局或者浦城县人民政府 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浦城县人民法院 起诉。

                
浦城县水利局
                    
              2021年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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