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NP07134-1800-2021-00044
- 发文机关:浦城县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2021-06-02
- 生成日期:2021-06-02
- 发文字号:闽南环查(扣)〔2021〕20号
- 有效性:有效
- 内容概述: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浦城县忠生实木家俱店)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浦城县忠生实木家俱店)
字号:[url=]大[/url] [url=]中[/url] [url=]小[/url]
闽南环查(扣)〔2021〕20号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
浦城县忠生实木家俱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722MA2XQPG02L 经 营 者:徐忠生 地 址:浦城县莲塘镇工业路9号林业汽车保修厂 我局于2021年5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实木家俱生产线;2.生产车间锯板工段有配套布袋除尘设施,压刨工段粉尘使用吸尘器收集至沉降室沉降处理,喷漆房废气使用引风机引至一座小水池中处理,但建设不规范,处理效果不佳。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拍照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喷漆房设施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1年5月3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浦城县莲塘镇工业路9号林业汽车保修厂你厂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延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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