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浦城县九牧利建淀粉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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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环罚〔2021〕26号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浦城县九牧利建淀粉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L19255575C 投资人:颜利剑 地址:浦城县九牧镇九牧村新桥街66号 浦城县九牧利建淀粉厂(以下简称“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行为:2020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清洗红薯的红褐色废水经管道收集后流入废水沉淀池,但沉淀池外部和底部均出现渗漏,渗漏的清洗废水通过溢流口进入厂区周边沟渠,最终流入九牧溪;板框压滤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通过溢流口直接流入厂区周边沟渠,最终流入九牧溪;红薯淀粉浸泡废水经管道收集进入厂区后方山腰的大型沉淀池中,但沉淀池外部出现渗漏,渗漏的浸泡废水通过地表漫流至厂区周边沟渠中,最终流入九牧溪。经检测(浦环监[2020]292号),你单位清洗废水沉淀池溢流口、生产废水沉淀池渗漏水以及板框压滤溢流水氨氮分别为:6.47mg/L、10.5mg/L、2.62mg/L,化学需氧量分别为:282mg/L、240mg/L、236mg/L。经调阅浦城县九牧利建淀粉厂排污许可证显示,你单位生产废水不得外排,其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量为零。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020年11月6日,1份); 2.《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11月23日,1份); 3. 现场照片16张; 4.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我局于2021年1月28日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浦)环罚告〔2021〕1号),明确告知你单位依法有权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但递交了申辩书。你单位在申辩中承认违法事实,但由于此次事件造成亏损,希望我局减轻处罚。经我局研究决定,认为你单位申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故不采纳你单位的申辩理由。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处罚款人民贰拾万元(200000元); 2.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另行下文)。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工行延平支行 户 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帐 号:1406 0416 1120 0530 031 备 注 栏:闽南环罚〔2021〕26号(缴款时备注)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3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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