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浦街道办事处、河滨街道办事处、莲塘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区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合我县实际,现对《浦城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方案》(浦政综〔2020〕121号)进行修订并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浦城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5日
浦城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方案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适应人口老龄化需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南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第二条 本县城市规划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本试点工作方案。 本试点工作方案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五年内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五层以上(含本数,不含地下室和底层杂物间、车库,下同。)非单一产权住宅(不含私人自建房)。 第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遵循“业主主体、政府引导、各方支持、保障安全”的原则。简化办理流程,方便群众,把增设电梯作为既有住宅设施设备改造提升内容,纳入社区治理工作范畴。 第四条 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申请受理、组织联合踏勘、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编制办事指南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筑施工监管工作,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方案指导、项目审批阶段和工程施工阶段的统筹协调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土地、规划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备的监督检查、检验检测等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市政道路、城市绿地、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南浦街道办事处、河滨街道办事处、莲塘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宣传、矛盾协调,协助申报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助资金的筹集、审核、发放工作。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有资质、有信用、有经验的设计、图审、监理、施工、电梯安装等单位纳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信息库,在行政服务中心相关平台发布,制定入库规则,提供项目联动、收费咨询服务,加强入库单位的信用考评,确保拟增设电梯业主便捷、自主选择。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人应当征求所在幢或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幢或者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申请,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第七条 本幢或本单元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者(以下称为建设者),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 建设者自行办理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增设电梯的相关手续。 建设者可以在本幢或本单元中推选1—2名业主为代理人,也可选择原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服务机构为代理人。 建设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增设电梯所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在既有住宅的土地权属范围内。若增设电梯使用土地超出土地权属范围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管理要求、不影响消防通道、疏散安全的前提下,超出部分有明确土地权属人的,由权属人出具同意意见后免于办理用地手续;无具体权属人的,免于办理用地手续。涉及面向城市主次干道的楼房加装电梯,不得违反国家建设部门和福建省有关住宅装修管理办法,涉及城市绿地和名木古树迁移的,应当先向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备或审批手续。 第十条 增设电梯应减少对城市景观的影响,不得降低既有住宅原消防安全标准,新增的电梯井和连廊的尺度以满足基本交通需要为准,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非交通必要的使用面积。电梯井占地尺寸原则上不得大于2.5米×2.5米,通过连廊与原住宅相连的,连廊伸出的长度不宜大于2米。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一条 业主可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分摊资金,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出资增设电梯中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提取额度不超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个人分摊金额。 第十三条 出资增设电梯中已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可按相关规定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的个人分摊费用。 第十四条 鼓励商业模式创新参与,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加大金融机构对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及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参与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产业发展。同时积极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实行在业主同意后,由企业出资增设电梯,业主租赁使用等市场化模式。
第四章 报批程序
第十五条 业主签订协议。在业主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增设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实施主体或代理业主组织建设模式、增设电梯示意方案、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以及工程完成后的电梯使用单位等内容。 第十六条 申请联合踏勘。县行政服务中心收到申请及增设电梯示意方案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发出联合踏勘要求。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联合踏勘审查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定职责签署初步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反馈到县行政服务中心。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应当注明“同意”或“不同意”;相关部门不同意的,应当详细说明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七条 方案改进。对于联合踏勘后,相关部门有不同意见、县增梯办认为可对方案进行改进优化的,应组织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并将协商结果反馈行政服务中心,作为出具联合踏勘审查意见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公示。建设者在收到联合踏勘审查“同意”意见后,要负责做好利害关系人知情权的告知工作,并在拟增设电梯影响区域显著位置及本幢(本单元)主要出入口就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和初步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对公示、告知及协商情况,由建设者形成报告,经所在社区确认。 第十九条 矛盾协调。建设者与异议人应当本着“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的原则自主充分协商;建设者与异议人无法协商一致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协调仍未达成一致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部分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司法、信访、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相关人员召开矛盾协调听证会,确定增设电梯的相关事宜。 在协商、协调过程中,涉及到权益受损补偿的,由建设者提出具体补偿方案,对补偿方案无法达成一致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补偿依据,所需费用由建设者承担,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正常工作。 当事人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合法权利,最终均应服从司法裁定并承担相关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委托设计。建设者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施工图,施工图需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增设电梯所设计的使用年限应不低于既有住宅剩余使用年限。 第二十一条 申请办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采用并联审批,建设者应当向属地乡镇(街道)增梯办申请办理增设电梯手续,并一次性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单元业主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及签字意见; (二)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三)增设电梯所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 (四)拟增设电梯后的建筑效果图、总平图,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增设电梯的相关建筑、结构施工图、使用年限及增设电梯对主体建筑结构、消防安全是否产生不利影响的说明材料; (五)经所在社区确认的公示报告以及与异议人协商情况说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者(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或受委托的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乡镇(街道)增梯办收齐以上材料后,向县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第二十二条 部门审批。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在收到乡镇(街道)增梯办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及时将相关资料分转至自然资源和住建部门。根据部门职责,自然资源部门就既有住宅拟增设电梯的总平布局出具规划意见;住建部门就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筑质量、消防、安全出具施工意见。 第二十三条 签订合同。建设者与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第二十四条 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应及时对电梯建设工程按规定要求实施监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施工。电梯井道及连廊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建设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第二十六条 电梯安装。电梯安装前,建设者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电梯井道及连廊的工程验收,并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验收合格报告后,电梯安装单位方可开始电梯安装施工。电梯的安装过程必须按规定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由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电梯井道及连廊的施工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有权责令电梯安装单位停止电梯安装。 增设电梯应按《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配备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视频监控设施。 第二十七条 电梯竣工。电梯须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建设者,建设者应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并向住建部门移交建设档案。 第五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使用电梯业主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 使用电梯业主是电梯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员管理,未委托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确定专人管理。保证日常消防通道的畅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电梯维保人员应定期对电梯井道及连廊是否符合电梯安全运行要求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使用电梯业主落实整改;使用电梯业主拒不整改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运行监察管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条 加强增设电梯投入使用后的安全监管,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属地和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试点工作方案擅自增设电梯或者未按审批通过的施工图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设计、图审、施工、电梯设备等单位的监管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为鼓励加快推进我县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对经审批列入增梯试点,在试点期间完成增梯工作并通过验收取得电梯使用登记证的,县财政给予补助,每梯补助标准为:5层的房屋补助5万元,6层的房屋补助6万元,7层及以上的房屋补助7万元。(含本数,不含地下室和底层杂物间、车库。) 第三十四条 本试点工作方案由浦城县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原《浦城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方案》(浦政综〔2020〕121号)不再适用,浦城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15日。增设电梯试点结束后进行工作成效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试点工作方案后,再出台《浦城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
附件:浦城县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浦城县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为加强对我县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推进增设电梯工作,根据《福建省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0〕24号)及《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的通知》(南政综〔2019〕139号)等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浦城县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沈晓文 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裴挥军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朱忠勇 县住建局局长 陈小武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余爱国 县城市管理局局长 王桂孙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长 杨晓华 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主任 高德雄 县财政局局长 周建平 县司法局局长 吴 旋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左庭兴 县住建局副局长 林谋友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梁 武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钟 劼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季 勇 南浦街道办事处主任 徐春福 河滨街道办事处主任 祝正军 莲塘镇人民政府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由朱忠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左庭兴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从县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南浦街道办事处、河滨街道办事处、莲塘镇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和管理,有序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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