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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D2NP20201021D011
| 1.荣华山工业园区皮革厂生产臭气无序排放,秋冬季节臭气扩散至下风向城区,影响居民生活。2.怡源西区附近经常闻到养猪场(位于西岩山与吕处坞交接处)猪粪臭气。
| 浦城
| 大气
| (一)关于荣华山工业园区皮革厂生产臭气无序排放,秋冬季节臭气扩散至下风向城区,影响居民生活信访事项
2020年10月22日,接到信访举报后,浦城县和荣华山产业组团管委会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于22日11时赶赴现场核实。
1.浦城荣华山产业组团基本情况
荣华山工业园区为荣华山产业组团(以下简称“组团”) ,组团是南平市本级工业园区,位于浦城县城区以北约5公里。规划面积60平方公里,一期开发18.13平方公里,截至目前,建成工业平台6000多亩,初步建成以新型轻纺为主,食品及农副产品、机械电子为辅三个专业园。轻纺园(特色产业为合成革)重点布局轻纺上中下游产业,中游的合成革产业现有合成革企业17家、在产生产线84条,均已办理环评审批、竣工验收,均获排污许可证,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目录的9家企业已有6家通过审核(另3家正在进行中),根据《福建省合成革与人造革行业环境准入条件》文件要求,轻纺园环境防护距离确定为300米,防护距离内无居民,无敏感点。
17家合成革企业当中有13家合成革企业因产品结构不同,建有13套高温精馏回收DMF装置,该装置运行时会产生二甲胺废气(轻微鱼腥味)。13家合成革企业高温精馏回收DMF装置不是天天运行,据统计,每月运行10天以下的企业1家,每月运行10—19天的企业10家,每月运行20天以上(一般为25天左右)的企业有2家。
2.荣华山工业园区皮革厂臭气无序排放影响居民生活问题
现场检查时,正在运行的9套高温精馏回收DMF装置分别属于福建锐信合成革有限公司、福建永盛合成革有限公司、福建吉兴合成革有限公司、福建海川塑胶有限公司、福建华特合成革有限公司、福建瑞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福建谐和合成革有限公司、福建正原合成革有限公司、福建东诚超纤有限公司(另4套高温精馏回收装置未运行)。各企业都将高温精馏回收DMF装置产生的二甲胺废气按环评要求引入锅炉焚烧,但是,在锅炉房附近闻到鱼腥味,在园区周边也闻到一阵轻微鱼腥味。现场检查时还发现,有的企业冷却水更换不及时,溶解少量的DMF,在冷却过程中,吸热分解成二甲胺,在局部点位产生异味。
从企业自行监测数据来看,DMF、苯系物、非甲烷总烃均达标排放,同时,环保部门9次对组团内合成革企业开展监督性环境监测,也均达标排放。去年以来,组团内合成革企业通过安装并运行污水处理站、打样间、精馏残渣下料口集气处置设施减少无组织排放DMF、苯系物、非甲烷总烃等VOCs;今年以来,组团内合成革企业又在省内合成革行业率先实施排气筒尾气两级处理升级改造,进一步减少DMF、苯系物、非甲烷总烃等VOCs排放,列入大气精准减排目录的10企业已有7家企业完成排气筒尾气两级处理升级改造(另3家企业正在升级改造中)。
经调阅浙江中一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J192904)显示组团周边空气质量达标,该公司对组团周边气体进行采样检测,其中臭气浓度<10(无量纲) 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臭气浓度<20(无量纲)的标准。但在气压低、大风等恶劣气象条件下,组团周边恶臭气味无法及时分散氧化,存在恶臭气味影响下风向城区现象。
为消除合成革行业传统高温精馏回收DMF装置运行时产生二甲胺废气,组团正在建设DMF集中回收项目,采用华东理工大学专利技术,首创常温萃取法替代传统高温精馏法回收DMF,不再产生二甲胺废气,项目总投资2.72亿元,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工程设计规模为日处理1000吨可回收DMF废水,已建成并调试成功,实现在常温状态下从合成革生产废水中萃取回收DMF,填补了国内的空白,在国内合成革产业中起到了标杆引领和示范作用。二期工程设计规模为日处理3000吨可回收DMF废水,现已完成立项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总平图设计、选址、用地红线测绘等。
综上所述,该信访事项部分属实。
(二)关于怡源西区附近经常闻到养猪场(位于西岩山与吕处坞交接处)猪粪臭信访事项
经核实,举报件中反映的 “西岩山与吕处坞交接处”区域范围内只有福建绿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兴公司”)1家生猪养殖场,没有发现有其它生猪养殖场户,投诉件所指臭气产生来源实际是指绿兴公司。
1.福建绿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绿兴公司位于莲塘镇吕处坞村金山寺,占地面积722亩,于2012年6月开工建设,2013年6月正式投产,主要经营为生猪养殖,该公司的现代农牧生态养殖场项目报告书于2017年11月30日通过浦城县环境保护局审批,于2017年12月通过竣工验收。设计存栏生猪20000头(环评批复中未明确母猪存栏头数),年出栏商品猪26500头,经向业主了解,目前,实际存栏生猪约21000头(其中母猪2291头),1-10月出栏商品猪21344头。
绿兴公司主要污染物种类有废水、固废以及废气。主要治理设施如下:1.废水主要是养殖废水,配套建设二套污水治理设施,一套工艺是厌氧+好氧+氧化塘处理后抽入灌溉池,进行农业资源化综合利用,利用地面积710亩,另一套容积约4000立方米的异位生物发酵床,储液池14500 立方米;2.主要固废是猪舍机械刮粪和固液分离机分离的猪粪、沼渣和医疗废物,猪粪和沼渣经无害化处理后用作肥料,医疗废弃物贮存至危废间,委托南平绿洲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处理;3.废气主要为异位发酵床和猪粪堆场挥发的废气,均配套建有密闭集气和生物除臭设施。
按《关于福建绿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现代农牧生态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浦环审[2017]49号)的文件要求,绿兴公司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处500米,防护距离内建议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医院、学校等对环境敏感的保护目标。
2.怡源西区附近经常闻到养猪场猪粪臭气问题
现场对绿兴公司检查时,该公司正在养殖。由于当前非洲猪瘟防控形势要求,检查组人员未进入养殖企业内进行检查,均通过场内将现场情况拍照传至手机查看的方式进行检查,通过照片查看,该公司异位发酵床正在运行,沼气池、储液池正常,雨水排口未见异常排水迹象。已采取对异位发酵床和干清粪堆放点进行阳光棚遮盖,使用生物除臭剂对猪粪进行生物除臭,对猪粪清运车进行封闭运输等消除臭味措施。经调阅,2020年9月7日,该公司委托福建省格瑞恩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显示该企业厂界无组织恶臭气味均达标。在投诉人反映的西岩山与吕处坞交接处,未闻到猪粪气味,但在养殖场外围有轻微的臭味。综合分析,猪场臭味产生主要有猪舍无组织挥发、异位发酵床运行、猪粪堆放棚、氧化塘、猪粪转运车转运粪污等均会产生臭味,随风吹向外界。通过日常分析,在特殊气象条件差的情况下,不利于恶臭气味的扩散、分解,易产生恶臭气味,影响群众生活。
综上所述,该信访问题部分属实。
| 部分属实
| (一)针对合成革企业高温精馏回收DMF装置运行时产生二甲胺废气影响居民生活问题。
浦城县人民政府会同荣华山组团做出如下工作部署:
1. 加快建设DMF集中回收二期工程。结合二期工程已完成的工作、正开展的工作,全力推进二期工程建设,将工程建设列入即时重点工作,2021年1月底前,完成DMF集中回收项目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2021年6月底前,完成环评、安评、能评等行政许可办理,2022年6月底建成主体工程,2022年12月调试运行二期工程。DMF集中回收二期工程建成后,将有效解决高温精馏装置回收DMF运行时产生二甲胺废气扰民问题。
2. 进一步深化VOCs治理。加快推进列入大气精准减排目录的10家合成革企业排气筒尾气两级处理升级改造,确保在2020年12月底前完成,进一步减少VOCs排放,持续提升环境质量。
3.加强监管。荣华山组团管委会、浦城生态环境局加强对合成革企业的监管,特别是要求企业定期更换冷却水,督促企业切实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针对绿兴公司的调查情况及存在问题,浦城县做出如下工作部署:
1.责令绿兴公司加强内部管理,科学合理进行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进一步完善猪粪堆放棚、异位发酵床等易产生臭气环节的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恶臭气味扩散;加大生物除臭剂的使用频次,由原来每月1次改为20天1次;因特殊气象条件,为防止恶臭气味的扩散,随风吹向外界,改进现有猪粪转运车,增强密闭性,同时合理安排转运时间。
2.责成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莲塘镇人民政府联合对绿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在2020年10月31日前整改到位:
3.责成莲塘镇人民政府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辖区内违规养殖企业排查整治,浦城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加强对养殖企业监管和指导,严厉查处畜禽违规养殖行为,严防畜禽养殖污染,影响人民群众生活。
| 正在办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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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D2NP20201021X001
| 李某银在浦城县富岭镇双同村匡山国家森林公园破坏生态,盗砍公园林木150多立方米;未经审批擅自以建设或拓宽公路为名破坏林地250亩,毁林1270多立方米。2019年曾向中央环保督察组举报,福建日报刊登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但至今未整改。
| 浦城
| 生态破坏
| (一)被举报对象基本情况
李某银,男,195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浦城县富岭镇双同村双门井,现住浦城县富岭镇双同村双门井,现任浦城县富岭镇双同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
(二)关于李某银在浦城县富岭镇双同村匡山国家森林公园破坏生态,盗砍公园林木150多立方米问题
浦城县林业局、公安局和富岭镇组织相关人员到双同村进行调查,经调查询问双同村秘书李某兴、护林员李某春,并查阅相关档案资料,未发现李某银存在在浦城县富岭镇双同村匡山国家森林公园破坏生态,盗砍公园林木的问题。该信访事项不属实。
(三)关于李某银未经审批擅自以建设或拓宽公路为名破坏林地250亩,毁林1270多立方米问题。
经查,该信访事项主要涉及双门井龙井至匡山宾馆毁坏生态林约4公顷、破坏林木约270立方米及高坊水库坝头至杨梅山自然村道路毁林面积约200亩、破坏林木约1000立方米共2项问题。
1、双门井龙井至匡山宾馆毁坏生态林约4公顷、破坏林木约270立方米问题。浦城县公安局已于2018年8月22日收到举报,反映李某银未经审批开路几十亩、毁坏林木200余立方米一事。接到举报后,浦城县公安局立即针对举报件内容展开调查。经调查,2017年3月16日(农历二月十九,为天师庙会日)天师庙负责人张某延、出纳李仕青、村民李某辉等人在天师庙商量,为方便本村及外地的香客到天师庙进香,由李某辉负责从双门井“千湾”位置拓宽老路至“牛头路岗背”位置,再由“牛头路岗背”位置新开路到匡山宾馆,资金由天师庙出。后李某辉和天师庙管理小组张某延等人与双同村双门井自然村两个村民小组的村民签订了“关于整修拓宽双门井至千湾到天山斗(匡山)机耕道的决议”,共有31位村民签订。李某辉在未通过县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4月间、6月间先后雇请浦城县古楼乡人邹某林、浦城县九牧镇人鲁某华驾驶挖掘机到匡山拓宽、新挖从双门井自然村至匡山宾馆(匡山苦斋山庄)上山道路,至2017年11月,双门井至匡山天师庙道路拓宽、新开结束。2018年10月25日浦城县公安局聘请浦城县林业局技术专家组进行鉴定,浦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2月13日收到专家组鉴定意见:双门井龙井至匡山宾馆是一条拖拉机生产便道,便道被新拓宽占用林地面积6.3165亩(实际在原有老路基础上拓宽的面积待查),便道被改道新开路占用林地面积13.35亩,被占用的林地未被硬化,已被建成道路或停车坪,林地上的植被已被严重毁坏。双门井龙井至匡山宾馆道路拓宽毁坏林地属实,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立案标准,浦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2月13日将该案立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侦查;4月22日将犯罪嫌疑人李某辉刑事拘留;4月28日,对犯罪嫌疑人李某辉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对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张某延取保候审。
2、高坊水库坝头至杨梅山自然村道路毁林面积约200亩、破坏林木约1000立方米问题。浦城县公安局已于2019年7月11日接到举报,反映李某银在匡山国家森林公园内未经审批拓宽和新开公路约8公里(高坊水库坝头至杨梅山自然村道路),毁林面积约200亩,破坏林木约1000立方米一事。接到举报件后,浦城县公安局立即受理该案。2019年7月26日浦城县林业局已派技术专家组到现场调查核实,经初步核实该山场有破坏林木、林地现象。目前已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将对毁坏的林木、林地进行鉴定。
上述信访事项部分属实。
(四)关于李某银问题2019年曾向中央环保督察组举报,福建日报刊登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但至今未整改问题
2019年举报人曾向中央环保督察组举报,福建日报刊登举报,具体内容为:反映富岭镇双同村村支书李某银:(1)在匡山国家森林公园内未经审批新开公路4.8公里(双门井龙井至匡山宾馆),毁坏生态林约4公顷,破坏林木约270立方米;(2)在匡山国家森林公园内未经审批拓宽和新开公路约8公里(高坊水库坝头至杨梅山自然村),毁林面积约200亩,破坏林木约1000立方米;(3)倒卖在匡山国家森林公园内生态公益林林木。举报内容部分属实,针对举报内容属实部分,已整改。该信访事项不属实。
综上所述,群众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 部分属实
| 1.经调查,现在查实的双同村范围内的承包林地,均是在山场被划归为生态公益林前承包给当地村民经营管理,不存在盗砍匡山国家森林公园内生态公益林林木的情况。
2.关于在匡山国家森林公园内未经审批新开公路4.8公里(双门井龙井至匡山宾馆),毁坏生态林约4公顷,破坏林木约270立方米一事:浦城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李某、张某延、李某青分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浦城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依法对该案侦查终结;2020年4月3日,移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浦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某、张某延、李某青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2日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张某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李某青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0.5万元。
3.关于在匡山国家森林公园内未经审批拓宽和新开公路约8公里(高坊水库坝头至杨梅山村),毁林面积约200亩,破坏林木约1000立方米一事:犯罪嫌疑人占行斌于2019年10月14日到浦城县公安机关投案,于同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侦查浦城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依法对该案侦查终结,并于2020年5月9日移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浦城县人民检察院已将该案移送至浦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在调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其中“金竹坪”山场被山场承包人李某红滥伐林木11.6473立方米用于自家建房使用,及吴先健经山场承包人同意滥伐山场林木8.8983立方米用于自家建房使用。上述两起滥伐林木案件,被浦城县森林警察大队分别立滥伐林木林业行政案件处罚,处以李某红罚款2.6万元、吴先健罚款1.6万元,已结案。
| 阶段性办结
| 1、李某、张某延、李某青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2日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张某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李某青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关于在匡山国家森林公园内未经审批拓宽和新开公路约8公里(高坊水库坝头至杨梅山村),毁林面积约200亩,破坏林木约1000立方米一事:犯罪嫌疑人占行斌于2019年10月14日到浦城县公安机关投案,于同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侦查浦城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依法对该案侦查终结,并于2020年5月9日移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正在等待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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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D2NP20201021X002
| 东正炭业公司污染环境,受污染空气和水体影响南岸、葛墩、歧山等周边村庄村民生产生活。2010年起村民不断向石陂镇政府和县环保局上访投诉,问题至今未解决。
| 浦城
| 大气、水
| (一)福建省浦城县东正炭业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经核实,东正公司位于浦城县石陂镇下庄村,其主要原料为竹木屑,生产产品为活性炭,原建设2条平板炉生产线,建设规模生产活性炭1000吨,于2000年建设投产, 2013年停产;2013年拆除原平板炉生产线,通过技改建成年产活性炭3000吨磷酸法活性炭项目。原平板炉生产项目分别于2002年2月和12月经浦城县环保局批复并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现有项目于2016年12月通过南平市环保局违法违规项目备案(备案项目免于补办环评和环保验收审批手续),并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507227380397457001V)。东正公司现有生产工艺以湿木屑→筛选→烘干→加酸捏合→转炉炭化→活化→磷酸回收→冲炭漂洗→板框脱水→烘干→粉碎→包装。主要污染物治理设施有:原料烘干废气经水浴、旋风除尘,转炉炭化废气主要采用经三级旋淋喷淋吸收装置回收尾气中的磷酸,成品烘干废气经静电脉冲布袋处理设备后排放。废水处理设施:生产性废水→收集池→沉淀池→调节池→总排口排放。
检查组对东正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原料烘干、转炉炭化、成品烘干工段均正在生产,日产活性炭约10吨,废水、废气处理设施均正在运行。未发现该公司存在废气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情况,厂区基本做到雨污分流,未见雨水沟异常。该公司已基本完成10月20日检查问题整改。
浦城生态环境局监测部门已对该公司总排口废水和转炉、成品烘干烟气进行采样监测。2020年10月23日,南平市浦城环境监测站出具东正公司监测报告,根据监测报告(浦环监[2020] 256号)显示,东正公司总排口废水COD分别为65 mg/L、61mg/L 、76mg/L 、65mg/L,氨氮分别为0.69mg/L、0.54mg/L、0.77mg/L、0.65mg/L; pH分别为8.51、8.73、8.63、8.34(无量纲);磷酸盐均为0.01L mg/L,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2 一级中规定的COD≤100 mg/ L,氨氮≤15 mg/ L,pH 6-9(无量纲),磷酸盐≤0.5 mg/ L的排放限值要求;根据监测报告(浦环监[2020]202号)显示,东正公司转炉烟囱总排口废气二氧化硫821 mg/m3,氮氧化物144mg/m3,成品烘干排气筒废气二氧化硫106.7 mg/m3,氮氧化物240.0 mg/m3,均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规定的二氧化硫≤850mg/m3(该标准无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的限值要求。
(二)关于群众反映东正炭业公司污染环境,受污染空气和水体影响南岸、葛墩、歧山等周边村庄村民生产生活。
经调查组现场核实,从地理位置来看,岐山前村位于东正公司以东约1公里处,葛墩村位于东正公司以南约1.7公里处,南岸村位于东正公司以南约3.1公里处。从地势来看其中,葛墩村、南岸村均位于东正公司下游,上述3个村庄均位于南浦溪石陂段流域内。
对于信访件中反映的污染空气和水体问题,检查组随机对上述三个村庄的村民进行询问,并向三个村的村委干部核实,村委干部和村民均有反映多年前时常有酸臭气味飘来,近年来,次数虽已大幅减少,但还是偶有该类气味,但未反应存在污染水体情况。
经向石陂镇人民政府环保站工作人员核实,该镇未发现东正公司存在污染水体的情况,该镇有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辖区河流进行巡查管护,巡河工作人员日常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该公司存在污染水体的情况。据石陂镇人民政府反馈,在阴雨天等天气时,该企业生产所排放的烟雾,受低压影响会积聚在厂区附近山坳,形成类似小雾天气。
经向浦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核实,该局在对东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检查过程中未发现该公司存在废气、废水未经处理直排的情况,也未发现该公司纳污水体被污染的现象。该局将东正公司纳入污染源“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开展“双随机”抽查,2020年以来,该局于4月14日,7月20日,分别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均未发现该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经向南平市浦城环境监测站核实,浦城县南浦溪石陂段流域断面是南平市重点流域水质监控断面,该断面考核点位名称是旧馆桥,位于东正公司废水入河口下游约500米,距离下游的南岸村约1.2公里。根据该局提供的2020年2、4、6、8月,南平市环境监测站对旧馆桥断面采样监测数据,结果显示,该监控断面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
检查组对东正公司周边及纳污水体下游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未发现该公司纳污水体被污染现象,也未在该公司周边闻到明显异味。
(三)关于群众反映2010年起村民不断向石陂镇政府和县环保局上访投诉,问题至今未解决的问题。
经向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原浦城县环保局)核实,东正公司技改前由于生产设备设施陈旧,工艺落后,公司存在污染物治理水平低,排放不稳定的现象,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特别是卫生防护距离内的环境影响较大,周边群众反映较大。生态环境部门对该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该整改的责令督促企业进行整改,该处罚的予以立案查处。技改后,该公司增加了三级旋淋喷淋吸收装置、脉冲布袋除尘、中和沉淀池等污染治理设施,装备水平和污染治理效果有了较大提升。但仍存在环保管理能力差,环保问题整改不到位的情况。该局均按照监察计划对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监管。在收到群众投诉后,该局均第一时间会同属地政府和其他职能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并督促落实问题整改。2017年-2019年第一、二轮中央生态环境督察期间,我县均未收到对东正公司的信访投诉。但由于生产周期原因,各生产工段废气排放情况不同,而对环境产生了不同的影响。该公司地势较高,又处于山坳位置,当遇到气压低、气流速度慢的天气条件时,企业所排放的废气累积不能及时分散氧化,在诸多不利因素的综合作用下,确实仍存在偶发性的特征性气味扰民,影响周边空气质量,引发附近群众投诉的情况。
经向石陂镇人民政府核实,石陂镇由镇环保站及村环保网格员组成环境保护监察网格,日常通过镇环保站工作人员及环保网格员对全镇各企业环保问题进行监管,基本做到一月一巡查。同时,我镇还委托第三方开展河道巡查工作,对东正炭业公司所在地及下游河道进行日常巡查监管。近年来,收到群众投诉或者上级部门转来的的信访件时,均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东正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并配合采取停产、断电等措施 ,督促该公司落实相关问题整改。
综上所述,东正公司在平板炉生产阶段,对环境影响较大,群众屡次反映,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石陂镇人民政府均第一时间进行排查,责令东正公司进行整改,技改后,上述两部门也进一步督促该公司落实相关整改,但从浦城生态环境局、石陂镇人民政府日常管理和周边群众反映情况来看,东正公司确实存在偶发性无组织特征气味影响周边环境质量的情况,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 部分属实
| 针对东正公司存在偶发性特征气味影响周边环境质量问题,我县做出如下工作部署:
1.责令东正公司高度重视群众的合理诉求,加强内部管理,落实社会责任和治污主体责任,针对排查出的特征气体进行进一步收集处理,借鉴同类企业先进废气处理工艺,持续改进各项污染治理设施。同时继续落实各项整改方案,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减小各类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责成浦城生态环境局、石陂镇人民政府持续跟踪该信访件所反应环境问题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督促企业切实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并加强对东正公司的监管,推进企业建立与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适应的环保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 正在办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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