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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5 11: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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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闽北日报
本报讯 近日,由浦城县法院受理的“被告人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吴某富等八人污染环境案”获评2019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2017年12月,被告单位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将其控制管理的硫酸厂产生的污泥渣拌入矿渣去湿。该公司安全环保部主管被告人吴某富将该混合固体废物交由无资质的黄某土等人处置,并未跟踪处置地点。2018年1月,被告人黄某土、刘某友将2327.48吨混合固体废物运至浙江省江化热电厂旁空地上露天堆放。经检测,渗滤液中铜含量超过国家排放标准1049倍,镉含量超过国家排放标准19.6倍。2018年2月至3月,被告人刘某友、李某伟、廖某波、詹某烽等人将相关固体废物共计1924.48吨从浙江省衢州市运往浦城县堆放、倾倒、填埋。案发后,经应急处置,挖掘清运受污染泥土的混合物共计4819.36吨,连同堆放于浙江省某热电厂旁的固体废物共计7146.84吨 ,已由被告单位运回规范处置,消除污染。经调查评估,本案非法行为经应急处置后,未对生态环境造成实际损害,但造成支出应急处置、监测、评估等各项费用损失共计307余万元。
2019年5月9日,浦城县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被告单位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550,000元;被告人吴某富等8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上诉。
该案系一起社会影响重大,跨省非法运输、倾倒固体废物的污染环境案件。浦城县法院受理案件后,立即召开庭前会议,明确了案件事实、证据争议焦点,助力提高庭审效率。案件开庭审理时,邀请了省市县检察院、公安局和生态环境局等40余人旁听庭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案的审理是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机制的有效实践,浦城县法院始终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保持高压态势,与检察、公安、环保、林业等部门形成了强有力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打击合力。 (徐帆丽 姚胜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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