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密码错误
发表于 2022-2-11 09:26:10
本帖最后由 超级密码错误 于 2022-2-11 09:56 编辑
西瓜呱呱呱 发表于 2022-2-10 22:15
哇,你把行业内幕说出来了,你的意思是换一家物业公司业委会是有钱赚的?赚多少钱能否向业主公开呢,花到 ...
西瓜兄弟不能把物业服务周到,与合同符合法律要求直接划等号。:20:
哪怕物业服务再周到,都不能代表该合同就具备天然的合法性。
因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过程,是有严格的明文要求的。:10:
该案诉争的焦点在于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签订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与物业服务是否周到没有直接关系。既然程序违法,那么,就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要求依法予以纠正。否则,我们还要法律干嘛?:52:
超级密码错误
发表于 2022-2-11 09:32:02
西瓜呱呱呱 发表于 2022-2-10 22:15
哇,你把行业内幕说出来了,你的意思是换一家物业公司业委会是有钱赚的?赚多少钱能否向业主公开呢,花到 ...
关于我县、乃至我国基层社区业委会领域存在的乱象问题,大叔正在整理中的下一篇文章,会有一定数量的文字内容描述。:115:
兄弟们不妨耐心等待: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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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1 09:43:40
西瓜呱呱呱 发表于 2022-2-10 16:42
请楼主仔细思考一下:1.你认为违法事实是什么?这违法行为产生的主体是谁?是谁就是谁来当被告,很简单不要 ...
按照西瓜兄弟的逻辑,作为违法的主体——前任业委会任期届满,该案的被告主体就此不复存在,法院就得做出撤诉裁定。:13:
那么,大叔不得不多问西瓜兄弟一句:随着任期结束,前任业委会所签订的一切合同条款,是否也会因此而一同结束呢?:52:
西瓜呱呱呱
发表于 2022-2-11 10:26:29
乱象存在的原因是什么想过没有?从你发的这帖子我看到了归根结底“利益”二字。
你把业委会一上台就想着换物业的做法称为“传统默契”?!难道这种恶习还要加以鼓励和发扬光大吗?
试想一任业委会如果和物业穿一条裤子,难道还指望这帮人帮业主说话,还指望这帮人监督物业的工作?
也许这就是乱象的根源,这也是一部分人为什么争当业委会的原因。也促使部分物业不花精力搞服务,而去挖空心思搞攻关,想方设法搞定业委会的人。因为这样比花钱提升服务质量成本更低、见效更快!
海棠
发表于 2022-2-11 11:58:23
这犀利哥,可真有能耐,不做律师可惜了!
海棠
发表于 2022-2-11 11:59:33
超级密码错误 发表于 2022-2-7 09:55
大叔的帖子总算通过论坛审核了,为论坛管理员点个赞!
我要是版主,就压你个没商量!:28:
超级密码错误
发表于 2022-2-11 12:40:06
海棠 发表于 2022-2-11 11:59
我要是版主,就压你个没商量!
好在你不是斑竹,不然大叔就死翘翘了:20:
南浦一痴
发表于 2022-2-11 20:02:18
西瓜说得有道理,大叔的诉讼主张有问题!如果仅仅凭程序不规范撤销合同,物业公司没有通过不合法的手段迫使原业委会签订合同,且能正常履行合同,撤销合同,物业公司可以诉讼请求赔偿违约损失。,
南浦一痴
发表于 2022-2-11 20:20:27
根据民法典,善意取得的合同是具有效力的。除非物业公司在取得该合同时使用了非法手段,或签订该合同的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感觉折腾最终还是业主们买单(向物业公司赔偿违约损失)
西瓜呱呱呱
发表于 2022-2-11 20:54:10
西瓜呱呱呱 发表于 2022-2-10 22:15
哇,你把行业内幕说出来了,你的意思是换一家物业公司业委会是有钱赚的?赚多少钱能否向业主公开呢,花到 ...
为什么有乱象,其实楼主已经说了。楼主把这新业委会一上台就要换物业美其名曰“传统默契”,还想要鼓励和发扬光大吗?
把换物业作为一种蛋糕,谁动了蛋糕就是不讲武德,蛋糕被动了还当业委会有什么意思。这也许就是乱象背后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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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2 08:32:41
南浦一痴 发表于 2022-2-11 20:20
根据民法典,善意取得的合同是具有效力的。除非物业公司在取得该合同时使用了非法手段,或签订该合同的人属 ...
1、业主撤销权业主撤销权是指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撤销该决定的权利。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是业主撤销权的法律依据。3、行使理由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4、除斥期间业主行使撤消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业主撤销权起诉比较简单,只需要将相应的事实进行说明并且及时提交相应的证据即可。 业主撤销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目的就是代表业主的利益,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并对物业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可能会损害业主的权利。当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我们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来维护业主的权益。一、业主撤销权的特性1、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依其单方之意思表示即可使民事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权利。而业主撤销权所要撤销的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所涉及的是多数人的利益,这必然应该是十分慎重的,不能单凭个别人的意志就可以决定,因此物权法并未赋予业主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直接撤销的权利,而必须经由人民法院审查该决定是否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再作出是否撤销的判决。因此业主撤销权不属于传统民法所指的形成权。2、业主撤销权具有请求权的性质。业主撤销权,实质上是业主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在受到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侵害时的侵害排除请求权的一种具体体现。当这种侵害排除请求权直接行使遭到拒绝后,法律赋予业主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的权利。因此,业主撤销权,实质上是一种侵害排除请求权,具有请求权的性质。3、最具有实践意义的一点,业主撤销权与我国民法中明确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撤销权相比,也有其特殊之处。因为业主撤销权属于集体成员撤销权之一,是集体成员中的个体或部分个体对侵害其权益的集体决定进行抗辩的一种方式。物权法设立业主撤销权,是为了防止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滥用权利作出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二、 业主撤销权范围的界定1、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性质。业主委员会这一组织虽然早在20世纪90年代即在某些地区产生,但作为专门术语出现在法律文本中却始于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前的《物业管理条例》虽然并未对业主委员会予以正面界定,厘清业主委员会的内涵和外延,但在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2007年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删除了上述规定,改为“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由于物权法以及相关配套法规对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及地位并未明确,学术界以及实务界对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存在很大争议。《物业管理条例》在修订后虽然未明确使用“执行机构”的表达方式界定业主委员会,但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管理条例》在第十五条也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的范围。据此,小区业主委员会应是本建筑物或建筑区划内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行使管理小区的职责。2、关于业主撤销权适用范围。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单从字面上理解,业主撤销权适用的客体就是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但是,依照物权法相关规定,除了业主大会明确授予的职责外,业主委员会无权作出对业主权益具有现实不利影响的决定。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立法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将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扩张解释为不仅包括侵害业主的实体权利,也包括作出决定的程序违法。这样,业主行使撤销权的理由有如下两种:决定的内容直接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如剥夺了业主利用公共设施的权利;决定的内容并无违法之处,但作出决定的程序违法或超越法定权限。与此相对应,对业主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即可分为实体权益的侵害或程序权益的侵害。3、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协议应被撤销法律法规赋予业主委员会的职权是有限的,除了业主大会所授予的职权之外,业主委员会无权就小区共有和共同管理作出对业主权益具有重大影响的决定。对物权法中业主撤销权适用范围的准确理解是防止业主委员会滥用职权、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的关键。
超级密码错误
发表于 2022-2-12 08:33:45
西瓜呱呱呱 发表于 2022-2-11 20:54
为什么有乱象,其实楼主已经说了。楼主把这新业委会一上台就要换物业美其名曰“传统默契”,还想要鼓励和 ...
物业公司能否作为业主撤销权诉讼的第三人? 有观点认为,在业主大会决定涉及更换物业的时候,物业公司与业主撤销权诉讼有利害关系,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可否认,此时业主撤销权之诉与新老物业公司确实有一定利害关系,但是这并不成为物业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依据,物业公司无权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
1、业主撤销权之诉的诉讼主体相对明确,原告方是业主,被告方是代表业主大会的业委会,是业主撤销业委会决定的诉讼,与物业公司没有直接法律关系。
2、业主撤销权之诉的诉讼目的和内容相对固定,审查的要点是业委会决定是否侵害业主权益,决定是否合法,与物业公司也没有直接法律关系。物业公司不是业委会决定的参与方,也不是业委会决定是否合法的构成要素之一。物业公司与业主撤销权诉讼内容无关。
3、业主撤销权之诉的结果确实会影响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但这是业主撤销权之诉结束后的自然延续。物业公司利益所受影响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产生,与撤销权之诉的法律基础明显不同。物业公司对其所受损失,需要另行提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之诉,是另一个独立的诉讼,与撤销权之诉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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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2 08:55:08
南浦一痴 发表于 2022-2-11 20:20
根据民法典,善意取得的合同是具有效力的。除非物业公司在取得该合同时使用了非法手段,或签订该合同的人属 ...
痴兄此言差矣!
依法治国,任重道远。一旦物业合同程序违法,那就毫无正义可言。
大叔在这里只能这么说:该小区存在问题由来已久,里面复杂程度远超一般人想象。
南浦一痴
发表于 2022-2-12 09:05:48
业主可以就业委会未按法定程序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主张权利。但物业公司是按正常的程序签订合同且履行约定,物业公司并不存在违法行为,若撤销合同,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赔偿违约损失。由于错误是业委会成员造成的,广大业主可以向业委会成员追偿损失。
南浦一痴
发表于 2022-2-12 09:06:56
所以,搞来搞去,最终就是业委会成员为自己的错误买单。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