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文明县城建设,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的社会主义新风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城区范围内开展丧事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请全县人民严格遵守: 一、管理范围为浦城县城区:东至丹桂山庄路口,南至353国道(河滨街道路段)与浦城南高速路出口交接处,西至城西加油站,北至供电公司与千里马加油站交接处。 二、严格执行我县殡葬改革的有关规定,废除旧的殡葬习俗。办理丧事活动应当文明、节俭、遵章、守礼,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居民生活秩序,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城区范围内禁止列队步行送葬,以及花圈、花篮、花匾及鼓乐队等各种形式的游街行为(含三轮车装载花圈游街),改由车辆集中运载。送葬车辆不得超过6辆(包括殡仪车),不得用车辆(含摩托车、三轮车)开道引导。 四、严禁鼓号队、锣鼓唢呐队在限定城区内鸣锣鼓号奏乐,严禁在限定城区内燃放鞭炮、抛撒纸钱,严禁沿街播放哀乐和鸣放电子炮。 五、严禁在城区主次干道和人员密集场所摆设灵棚、停尸、摆设花圈或举行度亡活动,需要举办悼念活动的,应在家中或殡仪馆内进行,提倡在殡仪馆内进行,由殡仪馆提供一站式殡葬便民服务。 六、送葬车辆途经城区时应严格按顺路就近行驶,途中不得绕道环行,不得超慢速行驶,不得违反交通规则,不得影响公共交通秩序。 七、望广大市民,尤其从事丧葬民俗服务人员,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不得唆使丧属违规办理丧事。 八、在治丧活动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即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浦城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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