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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5 19:3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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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申请
回复意见: 您好!您的来邮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经核实2017年04月06日,星星驾驶车辆在五一三路县医院路段未按规定停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在前面50米左右有爱民市场临时停车场,后面50米左右有路边临时停车泊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浦城县公安局于 2017-4-25 16:36回复)
诉 求 人:星星 事件地点: 浦城县
诉求时间: 2017-4-21 12:08 截止日期: 2017-4-26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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