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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浦城县金佳利竹木加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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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 18:0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西 来自 江西赣州
  • 索 引 号:NP07134-1800-2021-00043
  • 发文机关:浦城县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2021-06-02
  • 生成日期:2021-06-02
  • 发文字号:闽南环查(扣)〔2021〕19号
  • 有效性:有效
  • 内容概述: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浦城县金佳利竹木加工厂)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浦城县金佳利竹木加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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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环查(扣)〔2021〕19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

浦城县金佳利竹木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722MA31Q6LD1Q
经 营 者:夏云
址: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玉树林18号方园木业厂区内          
我局于20215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喷漆房建设不规范,喷漆房进出口及窗户无法密闭,废气无法完全收集,大部分喷漆废气经这三个口无组织排放到外环境;2.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拍照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喷漆房设施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1531日起至2021630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玉树林18号方园木业厂区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延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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