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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项目 扶持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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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5 17:2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来自 福建
                                                                                                   
第一条:根据《中共浦城县委、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浦委发【2017】6号)、《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城县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浦政办【2017】184号)文件精神,为规范项目扶持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县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县供销合作事业加快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项目扶持实施办法。第二条:项目扶持范围1.“新网工程”和“惠民工程”项目配套建设;2.为农服务示范性项目、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村流通服务等设施建设;3.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发展;4.各级评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配套奖励;5.基层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升级改造建设;6.创建、提升、改造农村供销综合服务社(中心);7.建设新型庄稼医院,推广农资科技服务;8.建设电子商务网络体系;9.建设农村社区综合维修服务网络;10.扶持困难基层企业;11.基层企业服务“三农”、创先争优考评奖励;12.服务基层的龙头项目和公益性事业;13.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各类业务、技能培训学习;  14.基层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及其它各类为农服务项目建设;15.供销社社章规定使用的其他用途。
第三条:项目扶持条件(一)农民专业合作社1.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且有固定办公场所。2.供销合作社领办的专业合作社,正常经营,财务健全,有一定的规模,在当地具有较大的影响力。3.农民合作社成员5户以上,带动农户30户以上。4.从事种植业的专业合作社,拥有种植面积200亩以上;从事养殖业的专业合作社,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从事植保统防统治专业合作社,年作业服务面积累计达到6000亩以上;从事农机类服务专业合作社,年作业面积累计达到5000亩以上。5.诚信守法,社会声誉良好。近1年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没有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没有不良信用记录,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失信名单。6.办公场所、生产基地、经营服务网点,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二)家庭农场1.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且有固定办公场所。2.家庭农场正常经营,财务健全,有一定的规模,在当地具有较大的影响力。3.以种植业为主的家庭农场,种植面积100亩以上;以养殖业为主的家庭农场,年经营收入50万元以上;以社会化生产服务为主的家庭农场,年作业服务面积累计2000亩以上;以餐饮业等服务行业为主的家庭农场,年经营收入100万以上。4.诚信守法,社会声誉良好。近1年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没有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没有不良信用记录,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失信名单。5.办公场所、生产基地、经营服务网点,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三)下属企业及其他单位:有关项目扶持由县供销社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四条:项目优选办法1.自行申报和重点扶持相结合。2.公平、公正、公开,突出重点、扶优扶强。3.突出供销社特色,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统一标识,服从供销合作社业务指导和监督。4.提供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基本情况(表格式)。5.提供开展服务项目等内容的照片2张左右。6.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实际运行情况相一致,如有不符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相关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扶持监督1.各项目单位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改变资金使用用途。2.各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县供销社的监督,建立规范的财务核算台帐,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3.项目扶持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列入社务公开范围,对扶持情况适时进行公开,实行阳光作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4.对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或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扶持单位,除全部收回补助资金外,取消其企业及负责人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5.县供销社相关股室要做好项目申报审查、资金发放、项目跟踪等业务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浦城县供销社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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