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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8 1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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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非法处置被冻结财产260万元,12月24日上午,浦城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非法处置被冻结的财产罪案件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兵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至2013年5月,被告人王某兵陆续向其朋友周某借款260万元,并承诺拿到某厂房拆迁款后立即还钱。诉讼过程中,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冻结王某兵厂房剩余拆迁款260万元,并向其送达该裁定书,2015年6月,王某兵在明知拆迁款已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仍将该款领走,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开庭前,执行法官再次组织周某与被告人王某兵协商调解,经释法说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周某对王某兵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兵明知是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仍予以非法处置,妨碍司法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被冻结的财产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并取得周某谅解,遂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不少当事人认为,处置自身财产并不是犯罪,实际上,人民法院一旦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了冻结等强制措施,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除强制措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否则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被告人王某兵明知法院冻结其拆迁款,仍将该款领走,情节严重,从民事当事人变成刑事被告人,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浦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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