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jpclxw 发表于 2021-6-2 18:01:10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浦城县临江献水玻璃粉粹厂)


[*]索 引 号:NP07134-1800-2021-00042
[*]发文机关:浦城县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2021-06-02
[*]
[*]生成日期:2021-06-02
[*]
[*]发文字号:闽南环查(扣)〔2021〕18号
[*]有效性:有效
[*]
[*]
[*]内容概述: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浦城县临江献水玻璃粉粹厂)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浦城县临江献水玻璃粉粹厂)

字号:大 中 小


闽南环查(扣)〔2021〕18号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
浦城县临江献水玻璃粉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722MA8RYEM0XW经 营 者:祝献水地 址:浦城县石陂镇布墩村祝甲市自然村205国道旁(盛华饭店后面约100米)           我局于2021年5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有机树脂提炼生产线,并有投入生产迹象;2.燃煤窑炉、锅炉等采用原煤作为燃料,但均未配套任何废气处理设施,生产时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拍照等证据为凭。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锅炉、用电控制设施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1年6月1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石陂镇布墩村祝甲市自然村205国道旁(盛华饭店后面约100米)你厂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延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浦城县临江献水玻璃粉粹厂)